河北工业大学MPA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MPA指导教师队伍,保证我校MPA培养质量,明确MPA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应履行的职责,根据校政字〔2015〕70号《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教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和指导质量。

第四条 学院对MPA指导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新增指导教师的资格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MPA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核、聘任和管理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并将审核聘任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MPA指导教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 指导教师作为MPA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根本职责是培养合格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在教学和科研一线工作,在研究生培养教育的各个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MPA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选拔MPA研究生。

(二)参与制定MPA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指导督促实施。

(三)开设高水平的MPA课程或主持专题讲座,夯实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基础,扩大学术视野

(四)关心MPA学位点建设,积极争取科研项目及经费,联系实习实践基地,为培养研究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条件,按照学校要求为研究生提供科研和生活资助。

(五)努力提升业务水平、扩大专业视野,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与MPA有关的报告讲座及其他学术活动,全年缺席三分之一的,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六)根据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指导研究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选好学位论文题目。

(七)指导和定期检查研究生科研、实习工作和学位论文情况,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学术论文。

(八)指导研究生撰写学术和学位论文。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一旦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不得以不知情而免责。

(九)做好因材施教,注意启迪研究生的创新思维,积极培养优秀人才,引导研究生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十)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小组的作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向学校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十一)为人师表,立德树人。指导教师应关心研究生的思想、生活、就业、情感及心理健康,积极选拔、推荐优秀研究生,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MPA指导教师的主要权利

(一)招收研究生时实行指导教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导师可择优选取研究生,同时应尊重研究生的选择。

(二)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获得人员安排、相关设备和经费上的支持。

(三)为促进学科交叉和拓宽研究生专业知识面,根据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导师可组成研究生指导小组,在研究生导师的主持下,指导小组成员发挥各自的专长,做好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四)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MPA指导教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五)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校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时,导师一般应为通讯作者,论文必须由导师审核,经签字同意后方可发表。

(六)研究生获得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时,其指导教师可按政策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三章  MPA指导教师的资格评审条件

第八条 MPA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MPA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学位与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团结同志,在MPA硕士点的建设中能起到较重要作用。

(二)应是本学科学术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的教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生的职责。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在申请当年12月31日前年龄应未满56周岁。

(三)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承担有省部级科研项目并且为前三名研究人员,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有厅级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能按照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要求提供硕士研究生的部分培养费用和生活津贴。

(四)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有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和系统主讲本科生课程的经历,且教学质量较好。能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五)申请者近三年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奖励(前7名)、省部级奖励特等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2.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级项目1项,或有经费支持的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或横向课题经费10万以上,第一承担单位为河北工业大学。

3.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专业相关的专著2部,且在B1级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4.在A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B1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并主持1项有经费支持的省部级项目。

本条所指学术论文均要求申请者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北工业大学。

(六)各项成果符合所申报学科建设需求。在教指委指定的案例库发表案例相当于B1论文。

第四章 新增MPA导师资格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个人申请。凡符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河北工业大学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向学院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论文、专著,科研成果鉴定证书、验收报告,获奖证书和目前承担项目合同、项目批准通知、认定书等材料的复印件),由学院上报校学位办公室复核并公示。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或本学院制定的标准对申请者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议和表决,出席人数应达到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参加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为通过。初审合格的申请者的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办公室。

第十一条 异议与仲裁。对审定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调查核实,然后作出仲裁。对因非学术问题提出的异议,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回避。在MPA指导教师资格审核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本人和亲属的,不能参加组织、评议和审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MPA指导教师的考核与招生

第十四条 新取得硕士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招收到硕士生,硕士生入学后,方可被聘任为硕士生指导教师,开始享受硕士生指导教师待遇。

第十五条 MPA指导教师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时指导教师填写《河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分会对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项目和成果水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硕士生招生计划上予以倾斜,不合格的暂停招收博士生一年,一年后经申请可恢复招生,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再次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需经过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招生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指导硕士生的职责;

(二)具有能够完成指导硕士生工作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和学术成果;

(三)无长期出国任务(连续一年以上);

(四)到招生当年的12月31日,年龄未满63周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人文与法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