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校字〔2006〕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硕士学位申请者资格审查

第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简称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政治表现良好。

(二)按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规定学分,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三)未同时向本单位以外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

第五条 申请者必须达到以下学术水平: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六条 一般在硕士生入学后第五学期开始办理硕士学位申请手续,已获批准允许提前毕业的硕士生可以提出提前答辩申请,超过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七条 申请者资格审查由申请者所在学院负责,申请者须提交《硕士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内容包括:申请者是否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学位论文是否符合《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内容要求与编写格式》的规定。申请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阶段。

第三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八条 申请者的硕士论文评阅工作由申请者所在学院负责,一般应于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办理论文送审。被抽中参加学位论文隐名评阅和计划参评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申请者均应接受研究生学院组织的学位论文隐名评阅。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两人,论文评阅人应是相关领域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或者具有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外单位评阅人至少一人。

第十条 各学院应将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人聘书和论文评阅意见书采用密封方式统一送达每位论文评阅人,并统一回收论文评阅意见。

第十一条 当所有评阅人一致认为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否则,研究生应修改论文后重新进行学位申请。如因学术争议等特殊原因,不同意修改者,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可重新聘请其他评阅人进行评阅,若评阅人仍认为其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则必须修改论文后重新进行学位申请。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申请者所在学院组织,一般应在校内采取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前应张贴答辩通告。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答辩委员(含主席)由三至五人组成,答辩委员应是相关领域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或者具有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委员中一般应有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一人,答辩秘书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申请和答辩委员会组成应于论文答辩日期一周前提交分委员会审批。答辩秘书应对论文评阅意见等答辩材料进行整理,填写《硕士学位评定书》,并在答辩日期三天以前将硕士学位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如下:

(一)答辩秘书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名单,并介绍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情况。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三)申请者介绍论文主要内容。

(四)申请者答辩。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秘书宣读导师评语和评阅人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讨论并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根据投票结果做出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主席和全体答辩委员应在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上签字。

(六)复会,主席宣读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答辩结束。

第十六条 当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票数超过全体答辩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答辩委员会应做出通过论文答辩、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否则,答辩委员会应做出未通过论文答辩、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当答辩委员会做出未通过论文答辩、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在论文答辩决议书中指出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答辩。

第十七条 允许修改和重新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在一年内完成论文修改工作,并在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允许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前需重新办理申请者资格审查、论文评阅和答辩申请等手续。

第十八条 对于未通过论文答辩且答辩委员会不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答辩的,或申请者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的,或未在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重新答辩的,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五章 硕士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应及时整理答辩材料并提交给申请者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已经通过论文答辩的申请者进行评议,并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方为有效,表决不能通过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 当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票数超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否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做出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充分说明理由同时指出是否允许修改论文和重新答辩。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河北工业大学学位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通过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者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报送学位办。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已经通过分委员会评议的申请者进行审议,并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方为有效,表决不能通过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第二十四条 当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票数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否则,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做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