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与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评审办法

为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确保我院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公平、公开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河北省有关文件及河北工业大学[2018]85号文件,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一条 申请者须符合河北工业大学[2018]85号文件(除第八条第(五)项之外)规定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关心学院发展,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责任心强。

第二条 申请者近三年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奖励(前7名)、省部级奖励特等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2.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级项目1项,或有经费支持的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或横向课题经费10万以上,第一承担单位为河北工业大学。

3.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专业相关的专著2部,且在B1级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4.在A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B1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并主持1项有经费支持的省部级项目。

本条所指学术论文均要求申请者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北工业大学。

第三条 各项成果符合所申报学科建设需求。在教指委指定的案例库发表案例相当于B1论文。

第四条 同等情况下,按主持国家级项目数量,发表A级以上论文数量及科研到账经费金额优先排序。

第五条 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遴选程序按河北工业大学[2018]8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